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法务审核要点

发布时间:2022-11-22 15:34:05来源:阅读量: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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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造价咨询合同的标的额相对较小。但是,建设工程普遍存在“会干的,不如会算的”的现象,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往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利润水平。如果造价咨询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或咨询人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必然是巨大的。因此,对于咨询人来说,这就存在“咨询费远远小于可能带来的损失”的经营风险。本篇文章,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定,整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法务审核要点》,以便帮助咨询企业管控经营风险。

一、咨询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从性质上属于“技术咨询合同”。咨询人以工程造价技术知识为委托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费。

因此,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应该优先适用“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章节的相关条款。在有些处理咨询合同的案例中,适用了承揽合同的相关条文规定,笔者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

在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附件A中明确列举了常规可以选择的“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这些范围与内容都是经过工程实践检验总结出来的标准表述,合同主体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笔者在审核相关造价咨询合同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仅在《协议书》部分简单列举了服务内容,附件A中是空白。笔者认为这种合同签订方法为后续合同履行带来了风险隐患,极大可能存在约定不明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况,为产生合同纠纷埋下伏笔,也为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带来困难。

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是咨询合同的核心条款,应予以高度重视。


三、明确约定提交的成果文件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是委托人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合同目的,是咨询人应该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应明确约定成果名称、质量标准、提交时间、成果形式等,并在履约过程中保留书面证据证明履约完成情况,保护咨询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附件B《咨询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一览表》明确列举了常用的咨询成果。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咨询企业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履约带来合同风险。

除了咨询成果明细外,还应明确约定委托人接收成果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或者微信号等。

四、明确约定咨询费支付时间

支付咨询费的时间或者条件成就日期约定不明确,将导致无法准确确定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应付时间和违约时间。比如,这样约定“在提交上月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报告后支付xxx元咨询费”,即未明确约定咨询成果的提交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提交报告后“xx个工作日”完成支付,就属于约定不明确。

五、成果的质量标准权威、可检验

咨询成果约定的质量标准宜采用国家行业标准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公布的行业标准,并向咨询人项目负责人清晰交底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比如可以约定咨询成果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并组织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者掌握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分解实施细则。

例如:咨询人接收委托人委托从事投资估算的造价咨询工作,则提供的成果约定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在交底过程中主要交底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

1、在相同口径下,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5%。

2、在相同口径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0%。设计概算编制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设计概算表、补充单位估价表等。

3、“相同口径”的准确定义并理解掌握,明确项目成员的分工及责任。

六、明确委托人提供资料的进度和质量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条文可知,法律赋予了咨询人在委托人违约提供必要资料的情况下拥有以下权利:

1、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咨询人工作进度和质量违约,咨询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咨询人依然可以向委托人要求支付全额咨询费。

因此,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内容、时间和质量标准,是保护咨询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合同基础。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咨询人也应及时搜集、固定委托人违约提供必要资料的违约证据。

七、咨询人违约金应设置上限

“咨询费远远小于可能带来的损失”属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特殊经营风险。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当事人未约定违约赔偿金额的情形,不同法官对于咨询人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金额持有不同的观点。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咨询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咨询人违约金的上限,上限最高建议以咨询费为限。

【笔者观点】因技术咨询的特殊性,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金最多应以咨询费为上限,否则就超过了咨询人在签订合同时能预见的范围。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一般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如果通过仲裁解决,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因为许多造价信息属于企业的商业密码,一旦通过诉讼公开判决书,将带来商业秘密公开的风险。因此,许多造价咨询合同选择采用仲裁解决争议。在约定仲裁条款中应注意以下经常犯的错误: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常见的错误如下:

“xx市仲裁委员会”——“xx仲裁委员会”,仲裁委都不带行政级别“市”

“xx县仲裁委员会”——县级没有仲裁委员会,只有设区的市及以上才有仲裁委员会

“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不明确是工程所在地还是当事人所在地

九、小结

咨询人从事的是造价技术和政策的咨询服务,是专业人士,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专业素养也是专业化的一部分。咨询人应重视合同签订,即关乎自身利益,又关乎形象与服务水平,应不断加强学习,更好地完成委托人托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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